「小妹妹,一直盯着看是要收费的呦。」
太好了,是小凉。
尴尬场面需要有坚定意志的人切断。
其实对方也不是无行为能力人备注:指《民法》第13条第1项;一个无行为能力人在法律上并无法为一个有效的法律行为,其所为之法律行为皆属无效法律行为,不过这并非意味着法律禁止其为任何的意思表示,只是其意思表示不会发生法律上的效果而已。,不过说到「小」,目测上,小凉的罩杯确实比较大就是了。
不管怎样他们都比我这个台64线备注:又称八里新店线,为台湾12条东西向省道快速公路之一来的危险。
「母猪,保护好我的女人吧,我可不希望下次见到的是一具冰冷尸体。」
「干!你说什么?丑女!」
尸体?
因为资讯传播发达所以我总认为那是萤幕上的事,简言之,不想看转台就对了。接着联想到的是《刑法》第305条───恐吓危害安全罪。
构成要件是什么呢?
唔,依实务之见解,所称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之事,恐吓他人者,系指以使人生畏怖心为目的,而通知将加恶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号判例
「ㄌㄩㄝ──去死啦!白痴───」
「玫瑰甜心,任何你想要的,只要说一声,我都能帮你搞定。」蒲宣颖的脸庞清晰依旧,说出口的话却让摸不着头绪。
我打着哈欠,「我只想睡。」
「呵,死了再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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