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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谈法律程序二

正当程序的原初意义本是“实施法律的正当程序”,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重大判例和对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的灵活解释将这项程序性规则变成为一项实质性规则,即对立法权所要达到的目的的“合理性”进行审查,“最高法院显然逾越了其正当的司法职能,并僭越了一些相对于立法权的权力”[2](第239页)。这种僭越使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获得了极强的生命力并带来了“正当法律程序的统治”。这种统治包含的内容在于:第一、正当程序原则由只约束联邦议会发展到也约束州议会;第二、由公民的基本权利受正当程序保护发展到公司的财产权也受保护;第三、在完成了由主要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向主要保护公司的财产权之后,正当程序又进一步向保护自由权渗透;第四、通过对“正当法律程序”的解释行使司法审查权,使美国最高法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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