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在海青文到沧塘来之前,高凡便与他有过一个约定,那就是沧化科贸公司将为海青文的研究提供每年10万元的研究经费,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增加。
海青文利用这些经费对沧海化肥厂淘汰的合成氨装置进行改造,开展煤化工的相关研究,研究成果的署名权留给海青文及其团队,由这些成果而产生的经济收益,则归沧化科贸公司所有。
海青文向沧海化肥厂的一干厂领导说自己承担了国家的重点课题,这话不假。但他没说这个课题的经费只有区区10万元,做点理论研究还凑和,想做实验就远远不够了。
高凡帮他解决了实验装置的问题,还承诺提供实验经费,这对于海青文来说,简直就是雪中送炭。至于说什么经济收益的归属,海青文脑子里一点概念都没有。
在他看来,一家企业愿意出钱资助科研,获得成果的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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